【发稿时间 :2018-04-26 阅读次数:】
辽府办函〔2018〕16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辽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管,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吉政办函〔2018〕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辽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是我市确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的主要依据。在本市区域内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两县交易项目在县里固定交易场所进行交易。鼓励暂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其他自主交易项目自愿进场交易。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分析梳理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配置情况,凡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补充列入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三、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所列项目的监管,凡不按要求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财政、审计部门对该项目不予拨付资金和结算,同时各级监察机关对该项目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目录》规定的各类交易项目进行操作,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把好交易项目进场关口,切实做到“应进必进”。同时,要简化办事流程,为进场交易各方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五、《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