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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建立健全交易现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处置机制,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进入辽源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业交易等项目中不良行为的记录、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不良行为定义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交易主体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有关交易管理制度、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开展的行为。

(一)纳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依法必招项目,不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告内容不真实、不完整,公告内容含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或标准,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招标公告与在其它媒介发布的内容不一致;

(二)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技术或商务条款模糊不清或者前后不一致;

(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

(四)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递交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异议予以拒收或未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异议书面回复,或对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按规定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五)对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调查行为不予以配合,或存在不如实提供资料及情况,拒绝、隐匿或者瞒报行为;

(六)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影响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

(七)未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少于规定时限,未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从业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开展执业活动时,执业身份与登记信息不符,招标代理机构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未依法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无退休证明;

(九)不按本办法及时申报或者更新信息、在核查中发现在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十)允许他人以本机构、本人名义承揽业务,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十一)未与招标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或实际代理活动的项目负责人与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中记载的人员不符;

(十二)违规收取招标文件编制费用或高额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十三)不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第五条基本原则 交易现场不良行为记录、处置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及时高效、信息共享、互用互认的原则。

第六条服务工作 交易中心应当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服务工作,公示交易现场有关管理制度,维护现场交易秩序,发现交易主体存在不良行为或有关线索的,及时记录并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记录报告 交易中心在交易现场发现交易主体存在不良行为的,应立即记录,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行管部门。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基本情况、被记录交易主体基本信息、不良行为发生时间、基本事实及证据材料等。

第八条配合调查 交易中心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违法违规行为并如实提供交易过程相关资料。

第九条其他反映渠道 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交易现场不良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反映,交易中心初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记录并报告。

第十条档案保存 交易中心应完整保存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项目基本情况、被记录交易主体基本信息、不良行为基本事实、处置结果、有关证据材料、过程办理审核记录等。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12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