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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意见

吉公管办〔2019〕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地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要求,加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持续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不断优化改善服务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增强。同时,在地方,特别是县(市)还存在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认识不到位、执行力差、管理不顺、场所不足、效率不高、分散交易、监管缺失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地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站位,深化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高度重视。从2015年起,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发出三份文件,顶层设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最近,经报请国家深改委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新形势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做出了新的部署和新的要求。各地一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从思想上着力提高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二、落实要求,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和省政府在印发的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文件中,都明确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各地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切实解决市场分散设立、分散交易、资源不共享、管办不分等问题。市(州)应充分发挥整合建立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体指导作用,坚持标准统一、流程统一、技术规范统一的原则,大力建设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市)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自觉接受所在市(州)工作管理指导,贯彻执行市(州)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等。

三、应进必进,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覆盖。各地应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继续巩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成果,对国家明确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坚决纳入统一平台开展交易,坚决防止平台整合成果反弹回潮。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开展场外交易。同时,严格落实《指导意见》精神,在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下,参照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和发布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将适合以市场化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矿权、环境类等各类公共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持续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应进必进,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覆盖,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四、尊重实际,合理布局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地应严格遵守国家提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能不新设就不新设的要求。市、州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着眼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和效率,统筹谋划、充分利用、合理布局、持续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效解决县(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市(州),应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辖县(市)项目进入市(州)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具备接纳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市(州),应创新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的要求,充分利用好县(市)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同时,指导鼓励县(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利用第三方社会平台等市场化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充分平台服务供给。

五、利企便民,全面提供公共服务。各地应重点突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定位,探索创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手段和措施,不断优化利企便民服务环境,作为深入体现“放管服”改革成效的重要抓手和阵地。定期清理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接受社会监督。清理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和项目。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进一步精减进场交易环节,推行交易业务网上办理,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实现“一网通办”。巩固推进市(州)统一发布所辖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成果,进一步规范依规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行为,更加便民利企。

六、互联共享,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出台的“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建设建成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切实加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进一步明确交易、服务、监管等各系统功能定位,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全力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公开,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加快促进信息资源、信用资源、专家资源等整合共享,加快实现电子化评标评审、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促进数字证书(CA)跨平台、跨部门、跨区域互认,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在全省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代章)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