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辽财采投[2019]6号

投诉人: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经济开发区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13766056602

被投诉人: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682号

联系人:马兴龙

联系电话:18643076906

相关供应商: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辽源市龙山区永兴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胡桂芹

联系电话:

本局于2019年8月22日收到投诉人关于《辽源市第二人民医院改造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73-1941GNJLGCGK1828)的投诉书,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1、被投诉人在开标过程中未核实现场参与投标单位是否为通过平台参加报名的单位,不符合法定程序。

2、在投诉人报价得分最高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以投诉人施工组织设计和保修服务等部分的评审分数低于中标单位为由确定投诉人未中标,但却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或数据对比。

二、投诉人投诉请求

因被投诉人的操作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其对投诉人的答复不能排除投诉人的合理质疑,故请求监督部门依法审查核实相关情况,作出公正处理。

三、调查情况

本局经依法对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调查,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在开标结束后、评标活动开始前,代理机构已通过“辽源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后台核对投标单位名称。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该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的该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项投诉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56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司法局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源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1日

抄送: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