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辽西财字[2020]第95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辽源市恒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鑫,地址:辽源市龙山区龙山新城A4号楼103号门市。

辽源市恒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参与西安区人民法院2018年保安派遣采购活动,与辽源市政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四平市信合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串通投标。

上述事实有: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9)吉0403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该串通投标行为违返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禁止性规定。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吉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吉财法〔2017612号)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将辽源市恒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之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20921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如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或辽源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

                  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