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8-11-06 阅读次数:】
辽龙财〔2018〕87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长春泰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长春泰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辽源市经开区金领国际E座103门市
二、基本情况
2018年7月至10月,本机关按照财政厅的统一
部署和要求,依法实施了“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长春泰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2017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问题情况汇报如下:
审查项目:辽源市龙山区社会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采购项目。存在未列明对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产品给予6%-10%价格扣除的情况。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财库[2011]1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对长春泰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处分。
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龙山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