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8-11-06 阅读次数:】
辽西财〔2018〕83号
根据政府采购法、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辽源市宏基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做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 辽源市宏基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辽源市隆基华典55号楼门市
二、基本情况
2018年7月至11月,本机关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实施了“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辽源市宏基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代理的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问题如下:
检查项目:西安区人民医院电子病历系统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适当的扣除的情况。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辽源市宏基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的处理。
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2018年10月26日